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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展览品检验检疫指南
文章来源:广东检验检验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7

    为了规范入境参展物品检验检疫工作,服务与方便各国参展商入境检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服务指南。本指南仅适用于广州地区各口岸入境的展览品。

    一、入境参展物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二、入境参展物的监督管理

    (一)参展物是指仅供展览用的物品,由参展商代理人在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提交参加展会证明文件和参展物清单、提单/运单等,并注明展后处理方式。
    (二)参展物运抵展馆现场的监管仓或中转仓进行集中查验。
    (三)对非销售的展品可免予品质检验,涉及放射性检测的重金属矿产品、石材产品等除外。
    (四)展品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时须附有输出国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属于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还须提交国家质检总局或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批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业、林业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单。
    (五)展品为食品、化妆品的,报检时须申明是否在展览期间试食、试用或展后供食用、使用或销售,并须提供原产国(地区)的官方检验(卫生)证书或相关卫生证明资料,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审核相关资料并进行符合性验证。仅供展览(不供食用、使用或销售)的,由参展商出具相关的书面保证,可免予产品抽样检验和标签检验;须在展览期间试食、试用的,视审核和验证情况抽取样品检验;展后供食用、使用或销售的,按普通进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监管。
    (六)展品为微生物、生物制品和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报检时须持有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七)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参展物,报检时须提交展会组织部门的参展证明文件和清单,检验检疫机构给予办理登记手续;展会结束后退运时凭进口报关单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核销手续;展后需滞留的,须符合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所列条件,且在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补办相关证明后,方可不作退运处理。
    (八)参展物使用木质包装材料的,木质包装材料须按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的要求,在输出国或地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后方可入境。
    (九)使用ATA单证册入境的参展物,凭ATA单证册作为证明文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免于品质检验和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中国对入境参展物品的有关规定

    (一)下列物品禁止入境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其目录可参阅国家质检总局在网站WWW.AQSIQ.GOV.CN上《动植物检疫》栏目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二)下列物品须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
    1.动物检疫审批目录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非食用性动物产品: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2.植物检疫审批目录植物繁殖材料:种子、种苗及其它活植物;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花生粕、菜仔粕等;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
3.以上动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手续请向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参展物清单和有关参展证明文件,经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后,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有关审批流程如下:

如有不明之处,可查阅广东检验检疫局网站动植物监管专栏:http://www.gdciq.gov.cn
    (三)下列物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电信终端设备、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农机产品、乳胶制品、医疗器械产品、消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装饰装修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
有关详细产品目录和信息,可查阅网站http://www.cnca.gov.cn/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3号、2002年60公告、2004年6号、62号和国家认监委2005年3号公告等。
(四)下列特殊物品报检前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微生物、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等特殊物品。
  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办理卫生检疫审批。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可凭展会组织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展会结束后全部退运出境的保证办理审批,人体组织及其制品、微生物等特殊物品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方可办理审批。

   四、参展物的展后处理

    (一)参展物展后处理的基本要求
展后需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展品,须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补齐相关的手续,随附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相关证单,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参展后复出境的参展物,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附上入境时相关检验检疫证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出具通关单。
    (二)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展后处理
展会结束后,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一般应退回参展国或作销毁处理。参展商或代理人要求保留的,必须经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批准,并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许保留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作除害或销毁处理。
    (三)食品、化妆品的展后处理
需要展后销售的食品、化妆品,应当在入境报检时申请进行品质、安全卫生、标签等项目的检验,经检验合格者方可销售,不合格者不准销售,展后作退运出境或销毁处理。
    (四)列入“3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参展物的展后处理
列入中国“3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入境参展物,对已获得“3C”认证并加施“3C”认证标志的可以在展后进行销售;未获得“3C”认证或未在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免办证明的,不准在中国境内销售,展后一律作退运出境或销毁处理。

    五、人员携带物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携带的参展物品按入境参展物的规定执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56号公告《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入境的物品有: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的规定,禁止携带以下植物、植物产品入境:玉米、大豆种子、马铃薯块茎及其繁殖材料、榆属苗与插条、松属苗与接穗、橡胶属苗芽籽、烟属繁殖材料、烟叶、小麦(商品)、水果、茄子辣椒番茄等茄科蔬菜、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及其他转基因生物材料、土壤。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名录》的规定,国家禁止携带以下动物、动物产品入境:动物: 鸡、鸭、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鼠、小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晰蜴、鳄、蚯蚓、蜗牛、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蜜蜂、蚕等。
如您携带了上述物品,请主动交由检验检疫官员处理.
    (二)允许携带入境但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关检疫的物品
    1.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烟叶、粮谷、豆类(入境前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鲜花、切花、干花;
    3.植物性样品、展品、标本;
    4.干果、干菜、腌制蔬菜、冷冻蔬菜;
    5.藤、柳、草、木制品;
    6.犬、猫等宠物(每人限带一只,须持有狂犬病免疫证书及出发地所在国或者地区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入境后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隔离检疫30天);
    7.特需进口的人类血液及其制品、微生物、人体组织及生物制品。
如您携带了上述物品,请主动向检验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检疫。

    六.法律责任

    对不如实申报或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的,或造成疫情疫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违法、失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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